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原告依据2003年与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签订的安置协议,主张其安置权利。然而,被告已于2007年将本应安置给原告的房屋出售并过户给案外人,导致协议实际无法履行。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构成根本违约,需向原告赔偿房屋价值损失183,680元及2008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超期过渡费120,900元。

代理原告的律师表现优秀,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精准选择了正确的诉讼路径,在房屋被转卖的情况下,果断放弃不切实际的“继续履行”诉求,转而以根本违约为由主张损失赔偿。其次,主动申请司法鉴定,将房屋价值和租赁价格等核心赔偿依据客观、量化地固定下来,为判决提供了坚实证据。最后,有效反驳了被告关于原告“未付费用”的抗辩,指出安置义务的独立性,成功守住了己方诉请,实现了良好的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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