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合同——品牌方单方面终止经销权,经销商库存积压血本无归

经销合同——品牌方单方面终止经销权,经销商库存积压血本无归

某家电经销商(下称“A公司”)与一家知名家电品牌(下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区域独家经销合同,A公司按合同约定投入了门店装修、样品采购、人员培训等前期成本共计180余万元。合同履行仅一年后,B公司以“品牌战略调整”为由,单方面书面通知A公司终止经销合同,且未给予任何补偿。此时A公司仓库中尚有B公司品牌库存商品价值230余万元,全部为按合同约定采购的正品。合同终止后,A公司多次与B公司协商退货及补偿事宜,B公司均以“合同未约定终止补偿条款”为由拒绝。

 

我所接受委托后,由合同纠纷及商业谈判团队介入。第一步,梳理双方合同文本、订货记录、付款凭证及往来沟通记录,发现B公司在签约时曾口头承诺“长期合作”,且A公司投入的前期成本B公司完全知情。第二步,依据《民法典》第497条及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指出B公司在A公司已投入大量沉没成本后单方终止合同,虽形式上符合合同约定,但实质上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公平责任。第三步,通过律师函及多轮谈判,向B公司展示诉讼风险:一旦进入诉讼,法院很可能依据公平原则判决B公司承担部分补偿责任,且对B公司品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最终,双方在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下达成和解:B公司同意按原采购价格的80%回购A公司全部库存商品,并一次性补偿A公司门店装修损失的50%,合计支付210万元。A公司创始人表示:“虽然没有全部拿回成本,但至少没有血本无归。以后再签经销合同,我知道要把终止条款写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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