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略说法: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法律上是这样界定的

新材略说法: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法律上是这样界定的

在办案过程中,很多律师都会涉及到“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一般这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比如名义上投资入股的一方,有可能在公司亏损之后,主张双方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而另一方主张就是投资入股。那么,到底应该怎样辨别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投资入股的关系,还是债权债务关系呢?这一关系的界定也决定着诉讼案件的走向,最后是胜诉还是败诉的结果。

 

 

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两者在资金投入等方面具备一定的相似性,会产生混淆。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界分

 

1、主体地位不同

投资关系:投资主体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享有决策权、利润分配权,履行出资义务,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

借贷关系:出借人不参与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可要求借款企业在约定借款期限内足额返还本金及利息。

 

2、资金性质不同

投资关系中,投资标的物除金钱外,还可以有价证券、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出资后成为企业法人财产,仅可通过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法定程序收回投资款项。

借贷关系属于出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足额归还本金及利息。

 

3、收益目的和性质不同

投资以获得一定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为目的。投资者收益由企业利润决定,按照约定比例或投资比例分配利益。

借贷存在无偿民间借贷行为。出借人按照约定的利率取得固定的利息。

 

4、风险承担不同

投资者同时享有企业的利益分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并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借贷者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出借人有权要求企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5、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表现形式

01、名为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

一般情况下,出资主体投资后,无论是入股还是入伙,依法享有基本的经营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参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如若投资者与当事人签订投资协议,但该协议中并没有对于投资人实际参与或者管理被投资企业事务的约定或投资人事实上并不参与上述的管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02、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或回报,但并不承担经营风险。

如投资协议约定一方定期收取固定的收益,但是并不承担经营风险,该约定虽然名为投资入股,但实际上却是民间借贷。在此情况下,投资款实际上是借款本金,固定收益实际上是借款利息,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03、投资者未履行法定出资程序,不进行工商登记。

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下,投资者并不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即作为股东或者合伙人进行工商登记。如投资者被列入股东名册或者合伙人名册,并经合法程序,则属于投资关系。

 

04、投资协议附有担保的。

如在投资协议上约定本合同项目下投资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该种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合投资具有非线性的本质特征。

 

注意

 

现实生活中,很多公民喜欢将钱“委托”他人理财,约定固定的利息回报,这实际上是一种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公民应当提高自身的判断能力,不能被表面的言语及形式蒙蔽,应当充分理解约定背后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内容。当遇到自己无法理解的概念及专业知识时,可以通过及时询问专业人士,与受托人沟通商量来妥善解决。碍于熟人面子的关系而打马虎眼只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权利人向对方交付款项时应当妥善保管好相应凭证。双方关于理财的商量讨论内容也应留痕,其中的细节对于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其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