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在为其自行承接的被告屋顶防水工程施工时,自三楼楼顶摔下受伤,伤情严重,构成多处伤残。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3万余元。被告辩称双方为承揽关系,其不存在选任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双方为承揽关系。但因防水工程属于需资质的项目,被告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原告),存在选任过错。同时,原告自身在施工中疏于安全注意,存在重大过错。综上,法院判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经核算各项损失为71.7万余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万元,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9.5万余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被告代理律师的亮点在于:其准确界定了本案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而非“劳务关系”,并据此主张定作人(被告)在无定作、指示过错时原则上不承担责任。此核心定性成为法院判决的基础。律师进而紧扣“家庭防水工程无需特殊资质”的抗辩点,虽未获法院全额采纳,但有效将被告的责任限定于“选任过错”范畴,并结合原告自身的重大过错,成功促使法院采纳了“原告承担主要责任(70%)、被告承担次要责任(30%)”的责任划分方案,显著降低了委托人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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