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案例

房屋买卖案例

委托卖房十四年后房价暴涨数倍,委托人能反悔主张合同无效吗?

 

 

生活中,因人在国外或事务缠身、分身乏术,委托亲友代为卖房的情况十分常见。一纸经过公证的《委托书》,通常被视为交易的“护身符”。

然而,如果十几年后,房价暴涨数倍,委托人突然反悔,甚至抠起字眼,声称《委托书》上写的明明是卖“我们名下”的房子,而被卖掉的房子只登记在“我一人名下”,并以此主张代理人“越权卖房”、合同无效,法院会支持吗?

近期,我们代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为受托人(被告)的律师,面对的正是一场蓄谋已久的“翻旧账”。最终,我们凭借严密的法理逻辑和充分的事实证据,成功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 案件复盘:一场时隔十四年的“毁约”

2003年1月,原告徐某与妻子周某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房产事宜,在公证处共同签署了《委托书》,全权委托我们的当事人小徐代为办理购房、卖房等事务。《委托书》第三项明确记载:“出售我们名下的房产,代收房款。”

2008年7月,小徐依据这份《委托书》,代徐某与买家王某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230万元的价格出售了案涉房屋,并代收房款、办理了过户手续。

钱货两清的交易,却在多年后起了波澜。2022年,原告徐某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当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买家配合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

原告的主要理由有两点:

1、主张恶意串通:认为小徐与买家王某方恶意串通,擅自低价卖房,损害其合法权益。

2、主张超越代理权:揪住《委托书》的文字,强调委托出售的是徐某与周某“二人共有”的房产(即“我们名下”),而案涉房屋当年仅登记在徐某“一人名下”。据此,小徐出售这套房屋属于超越代理权,且未经追认,代理行为无效。

 

二、 争议焦点:我们如何击破原告的抗辩?

法庭上,原告试图利用时间久远造成的证据灭失,以及文书上的细微瑕疵来推翻交易。针对其诉求,我们紧扣事实与法律,对两个核心争议点进行了有力抗辩。

 

争议一:原告空口主张“恶意串通”,法律支持吗?

对于原告试图将“不知情”直接等同于“恶意串通”,我们向法庭有力地指出,买方是通过正规中介,以当时的市场价格购入房屋,并且审查了公证文书,完成了付款和过户,根本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更重要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一标准远高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证明难度极大。本案中,原告完全无法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达到这一严苛标准。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观点,认定恶意串通不成立。

 

争议二:《委托书》写着“我们名下”,卖“我名下”的房子算越权吗?

这是本案交锋最激烈的部分。原告试图玩弄“文字游戏”,将代理权限作极度狭隘的字面解释。作为代理律师,我们引导法庭跳出机械的文义解释,回归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与客观事实。

我们向法院提出,2003年签署《委托书》时,原告徐某名下确确实实只有案涉这一套房屋。《委托书》载明“我们名下”的房屋,应当理解为包括原告名下、妻子名下或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并未特别限定代理出售的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两人共有。结合当时徐某名下仅有一套房屋的客观事实,小徐代为出售该房屋完全符合常理。因此,小徐属于有权代理,并未超越权限,更无需原告事后追认。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有效。

 

三、 律师建议

近二十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巨大的价格波动。因房价暴涨而引发的“毁约潮”“翻旧账”屡见不鲜。但本案的判决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无比清晰的信号:法律不仅保护交易安全,更捍卫诚实信用的底线。任何试图利用时间差、借合同中的细微瑕疵来推翻既定交易、非法套利的投机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对委托人、受托人以及买方而言,本案同样具有指引和警示意义。

对委托人而言

1、委托即负责,不可出尔反尔。委托书一经签署,便产生法律效力。作为委托人,应当对自己的授权行为负责。只要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事,其法律后果就由委托人承担,事后想以各种理由推翻,法律并不支持。企图利用房价上涨的时间差,通过抠字眼的方式撕毁合约,不仅违背诚信,更会自担败诉风险。

2、授权需严谨,避免埋下隐患。签署《委托书》时,切忌为图省事而使用模糊表述。涉及具体房产的,务必写明房屋的坐落地址、产权证编号等关键信息;涉及共有财产的,更应清晰载明各权利人及房产份额。授权越清晰,日后的纠纷就越少,这既是对受托人的保护,更是对委托人自身权利的保护。

对受托人而言:

1、受托事项要明确、精准。接受委托时,要留意《委托书》的用词是否清晰无误。涉及具体房产的,务必确认已写明房屋的坐落地址、产权证编号,避免因“指代不清”导致自己卷入纠纷。

2、代理行为要留痕。代办重大财产处置时,即使手持公证委托书,也最好保留与委托人沟通汇报的记录,如邮件、聊天记录、款项交接收据等,以防事后反悔。

 

对买方(相对人)而言:

遇到由代理人代为签署合同的情况,务必做到“实质审查”。不仅要核对《公证委托书》的原件、委托期限、受托人身份,更要仔细审查委托事项是否明确包含了“代为签署买卖合同”“代收房款”等核心权限。只要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并支付了合理对价,法律都会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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