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拒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及提成工资?博友律师代理,法院判决支付 14.5 万元!
一、案件背景:案号(2022)京 0105 民初 478**号,案由劳动争议。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张三(化名),被告某网络公司北京分公司。2021 年 11 月,
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解散分公司,终止与张三的劳动关系。
双方就劳动报酬及补偿未达成一致,张三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张三委
托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全程参与仲裁、一审程序维权。二、核心争议焦点有 3 点:
1. 公司因经营困难解散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向张三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 张三主张的在职期间提成工资是否应支付及支付金额;
3. 张三主张的未休年假工资是否支持,公司以员工手册约定拒绝支付的理由是否成立。
三、律师代理策略与法律依据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组建专业团队,制定“精准举证、重点抗辩、依法维权”的代理策
略,围绕争议焦点维护委托人权益。
1. 代理策略:梳理张三工资流水、提成相关证据,明确核算依据;针对公司“解散无需支付补偿”的
抗辩,论证其属于法定支付情形;质证公司相关抗辩的证据合法性,指出其举证不能的后果;庭审中
精准引用法律,推动公正判决。
2. 法律依据:核心引用《劳动合同法》(劳动报酬、合同终止、经济补偿等条款)、《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举证责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年休假规定)。其中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按张三工作年限及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依法核算。
四、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原告核心诉求,判决结果如下:
✅支付张三工资及交通通讯补贴约 6200 元;
✅支付张三未休年假工资约 1300 元;
✅支付张三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约 9.8 万元;
✅支付张三在职期间提成约 3.2 万元。
以上款项合计约 14.5 万元,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逾期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五、案件启示与风险提示
1. 公司解散属于劳动合同终止法定情形,不得因经营亏损拒绝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 用人单位以“提成未达结算条件”抗辩,需充分举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3. 员工手册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未休年假工资相关约定无效。
同时提醒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留存相关证据,避免证据不足影响维权。对用人单位风险提示:
① 解散等情形终止劳动合同,需依法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② 提成、年休假等约定需合法,留存相关证据;
③ 依法履行举证责任,留存工资、提成等凭证。
对劳动者风险提示:
① 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相关约定并留存证据;
② 权益受侵害时,在法定时效内仲裁、诉讼;
③ 可委托专业律师,提高维权成功率。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在劳动争议领域深耕多年,
擅长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提成、未休年假工资等纠纷,核心优势如下:
1. 专业团队:专属劳动争议团队,律师理论扎实、熟悉仲裁诉讼流程,能精准把控焦点、制定针对
性策略。
2. 实战丰富:代理多起同类案件,熟悉法院裁判思路,精准预判走向,如本案成功推动法院支持核
心诉求。
3. 客户导向:一对一沟通,及时反馈进展,优化维权方案,注重细节把控。
4. 全流程服务:涵盖咨询、证据收集、仲裁、诉讼全流程,提供风险防范建议及用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