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友律师代理厂房建设合同违约案,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200万元及利息

博友律师代理厂房建设合同违约案,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200万元及利息

一、案件背景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5)京 0117 民初 45**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6)

京 03 民终 5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付先生(化名)与被告北京某置业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

签订了两份《定制厂房合同》,约定由付先生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产业园内两栋厂房,并支付了首期购

房款共计 200 万元。合同明确约定,开发商应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前交付经四方验收合格的厂房。然而,截至起诉时,涉案厂房仍未开工建设。付先生遂委托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以合同目的无法实

现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

二、核心争议焦点

1. 开发商未开工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开发商辩称,买方付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购房款,构

成先行违约,因此其有权暂停厂房建设,不构成违约。

2. 法院能否基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非原告最初提出的“主体资格不符”理由判决解除合同? 开

发商上诉称,一审法院超越了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三、律师代理策略与法律依据

接受委托后,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深入研究案情,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

1. 精准定位核心违约事实: 我方律师敏锐地指出,无论原告最初的起诉理由如何,案件的核心事

实是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开工建设厂房。这一事实直接导致了合同目的——即获得可

使用的厂房——根本无法实现。

2. 厘清双务合同中的主次义务: 针对开发商提出的“买方逾期付款”抗辩,我方援引《民法典》

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在定制厂房合同中,开发商投入资金、完成厂房建设并按时交付是其核心主合

同义务;而买方分期支付购房款是从合同义务。开发商不能以其自身未履行主合同义务为前提,来苛

责买方未履行从合同义务。开发商完全可使用已收到的 200 万元首付款启动项目建设。

3. 捍卫司法裁判的正当性: 对于程序性质疑,我方强调,法院有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认定,并据此作出裁判。只要最终的判决结果未超出原告的诉讼请

求范围(即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就不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四、法院判决结果

两级法院均采纳了我方的核心观点。法院认为,开发商至今未开工建设厂房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方虽有逾期付款行为,但该行为并非开发商不履行其主合同义务的合法抗

辩理由。因此,判决:

1. 解除双方签订的《预定协议书》及《定制厂房合同》;

2. 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返还付先生购房款 200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

金占用利息。

五、案件启示与风险提示

本案为参与工业地产、定制厂房交易的投资者敲响了警钟:• 警惕“画饼充饥”式销售: 在签订大额定制合同前,务必实地考察项目进度,核实开发商的资金

实力与履约能力,切勿仅凭规划图纸和口头承诺就支付大额款项。

• 明确主合同义务: 在合同中应清晰界定各方的主要义务及履行顺序,避免模糊条款给对方留下推

诿空间。

• 善用法律武器维权: 当对方出现严重违约迹象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固定证据、

主张权利,避免损失扩大。

代理案件总结:

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复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尤其是涉及工业地产、厂房买卖定制化房产

等新型交易模式的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

• 精准的法律关系洞察力: 能够穿透复杂的合同表象,直击核心法律关系与违约本质。

• 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 熟练运用《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成功应对对方

关于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等专业抗辩。

• 高效的诉讼策略: 善于将复杂的事实转化为清晰、有力的法律论证,有效说服法官,为客户争取

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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